教务管理考勤

1、 学生应按时上课,迟到10分钟不允许进入教室,按旷课计算。迟到三次按旷课一节处理。期末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的学生,不准入考场,按无故缺考论,取消该课程学分。

2、病假:要有医院证明,并在上课当日交到任课教师处。病假一周者或一周以上者,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报教务处批准,报大学英语部备案。未经教务处批准,学生所缺课一律按旷课处理。对伪造病假证明或擅自更改病假者,按旷课处理。

3、事假:学生因直系亲属病丧或其它重大事故必须由本人料理者,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报教务处批准,报大学英语部备案。未经教务处批准,学生所缺课一律按旷课处理。

4、公假:因参加学校布置的活动或各院系实习而不能上课,所在院、系,提前两天书面报教务处,写明事由,日期,学生名单及所缺课程等。教务处批准盖章后并请通知大学英语部。未经教务处批准,学生所缺课一律按旷课处理。

5、对旷课较多的学生,期中和期末由大学英语部通知各院、系,按我校规定给以相应的处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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